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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更新时间:2007年1月21日 15:36 阅读:
1月1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根据《标准》规定,今后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最低价标准比低影响调控执行效果

  近几年,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土地,危害十分严重。它不仅导致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国务院曾在2004年下发相关规定,要求各地依照本地基准地价制定最低价标准,但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调控的执行效果。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如此说道。

  划分15个等别标准体现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土地等别是制订最低价标准的核心和基础。该等别是根据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15个等别。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土地等别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现行土地等别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各地普遍认可”。

  据了解,国土资源部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在土地等别基础上制订的最低价标准,随土地等别的降低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每平方米840元)是十五等(每平方米60元)的14倍,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此外,经测算,现在各地工业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至8倍。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该标准比较符合各地实际,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该负责人强调道。

  稳定住宅用地价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据介绍,《标准》实施后,各地工业用地的实际出让价格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会有效抑制工业用地的过度扩张,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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